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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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上书中保协建议取消车险“无责免赔”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作者:春城晚报

      昆明首例车主挑战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案件,从一审到终审都胜诉了。这例判决对有车族来说是一件高兴事。10日,这一案件的代理人云南震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书建议和意见:取消“无责免赔”这一霸王条款。

  在张宏雷眼里,这起判例具有重大的意义:交通事故中,不管车主有责无责,保险公司均应在投保范围内及时全面承担理赔责任,不得按“无责免赔”、“按责赔付”的现行条款无理拒赔、惜赔、拖赔;即“有责、无责,车险必须赔”。目前,全国各地法院以判决形式宣告“无责免赔”已“死亡”;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也呼吁废止这一霸王条款,中国保监会立即作出回应称,下一步保监会将改进车险服务,完善车损险的“代位追偿权”,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新闻背景


  今年4月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解决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将该《指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5月10日。

 

律师说法


  曾促成《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保险法规制定和颁布的张宏雷律师说,全国多家法院均判决“无责免赔”系“无效条款”(即霸王条款)。“无责免赔”既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也实际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均认为该类条款无效,并最终判令保险人赔偿“无责”被保险人。

  几个实例 看看保险公司如何“钻空子”

 

案例一


 

买了全险却只赔30%


  2009年2月5日,昆明市民张先生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处,为其爱车购买了“神行车保”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加险(即俗称“全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3万元。

  去年1月24日,张先生出了一起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次事故中,张先生的爱车修理费为6万余元。

  之后,张先生向太平洋保险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损失险格式条款第15条的规定:“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的损失须由张先生自己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案例二


 

责任在谁,找谁赔偿


  2009年7月15日,胡女士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其“三菱欧蓝德”越野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各项保险。

  去年6月10日,胡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驾驶“欧蓝德”与雷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及时通知了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的责任在雷某一方,所以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何解决

  胡女士、张先生分别向法院起诉了他们投保的这两家保险公司,要求确认“无责免赔”的格式条款无效。最终,昆明中院均判决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按责赔付”条款无效,两车主均从所投保保险公司处全额获赔。(柏立诚)

 

建议修订·关键词


 

先行赔付


  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原文: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 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

  建议修订:被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选择直接向投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直接索赔后,应当先行赔付。

  律师解读:《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目前“无责免赔”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保险纠纷,关键在于一些保险公司刻意回避或故意拒绝履行“先行赔付”法定义务。

 

保障索赔权


  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原文: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建议修订: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或未予足额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律师解读:无责被保险人一方难以证明“责任对方怠于请求”,应增加更加易于识别的“或未予足额赔偿”,保障其索赔权。

 

第三方定损


  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原文:协助定损: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建议修订: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如双方对损失存在争议的,应由司法或价格鉴定机构予以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解读:保险公司惜赔的原因在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定损时发生争议应当由第三方定损。

 

增加有效罚则


  如果无有效惩罚和监督,某些保险公司在遇到理赔后,会处心积虑违法拒赔、惜赔、拖赔就难以杜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举报诉讼。

  建议修订: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先行赔付、代位求偿等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滞纳、诉讼、代理等损失。

  律师解读:罚则,即追究法律责任或进行法律制裁的准则。增加罚则,就是增加保险公司违法成本。

 

杜绝变相涨价


  云南某保险公司曾发表“高论”:“(无责免赔)条款的设立实际上都是在维护客户的利益。原因就在于,如果车主要求投保保险公司参与了案件,即使责任不在车主,车主来年的保单也得涨价,所以‘无责不赔’是在为客户节约投保成本。”

  建议修订:保险公司不得以先行赔付、代位求偿、发生赔款或理赔记录为由与保险费率挂钩,变相涨价,费率浮动范围内增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投保人上一年支付保费标准的10%。

  律师解读:在实际理赔中,费率与理赔记录挂钩往往成为保险公司要挟和报复被保险人的惩罚性“潜规则”,这样有失公平。

 

废除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公开表示,要求删除“无责免赔”条款。而各地人民法院也以判决形式宣告“无责免赔”的“死刑”。

  建议修订:直接废止、删除或修改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的“无责不赔”、“按责赔付”等内容。

  律师解读:如果仅仅出台《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而不修改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实属自相矛盾,避重就轻,讳疾忌医,预计今后仍将有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